为贯彻执行教育部《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文件精神,规范广州南方学院体育课程教学,在努力确保体育课程安全的同时,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中的“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以及第六条的“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之相关规定,参考中山大学体育系相关规定 特制订本安全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课程包括我院本科生的体育必修课、学校运动队的训练与竞赛活动,及我院正式组织的体育赛事和群众体育活动。
第二条 学院应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体育教学及运动场地、设施及器材。学院总务后勤部门、物业管理公司的场馆管理人员应共同做好对我院运动场地、设施及器材的定期维护、保养与更换工作。
第三条 体育课程的任课及辅导或训练教师(下称“教师”)应按照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学生的身体素质、健康状况、体育基础和身体活动能力,合理安排及组织体育课程;应对我院参与体育课程的学生(下称“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体育课程对身体素质与运动负荷的要求、运动方法、器材和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和学生自护自救常识等;及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
第四条 教师 课前应做好场地器材的准备工作,周密检查器材安置是否安全,场地是否平整等,防止发生伤害事故。教师发现场地器材安全隐患后应立即停止学生活动,报告中心领导或学院相关部门。
第五条 教师对 教学中的教学内容、难度、步骤、运动强度、运动量的安排应符合大部分学生的实际情况,遵循循序渐进、区别对待的原则,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密切观察,如发现学生的身体不适或发生不良反应应立即停止该学生的一切活动,并及时制止学生危及自身或他人的危险动作和打闹行为。
第六条 教师应组织学生认真做好准备活动、整理活动,若进行具有一定风险的教学内容时,必须加强保护帮助,上述教学活动应在教师统一组织指挥下进行。
第七条 教师应及时了解学生的身体状况,可按教学大纲、体育课程的基本要求,结合学生的身体状况,对学生的教学和活动内容做出调整(如安排学生见习、休息或建议学生就医)。另外,针对身体情况特殊(病、残疾等)学生,应建议其改选体育保健课程或停止参与非必修的体育课程,同时上报体育教学中心。
第八条 体育教学中心应负责制定、修订体育课的安全要求须知,并通过公告或网站等形式向学生公示。
第九条 学生选修体育课时,应认真了解所选课程的安全要求内容,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选择、参与体育课程。患有重大疾病或不适宜进行较剧烈身体活动的其它疾病的学生,应在选择体育课程前去校医院进行相关检查,由医生出具病情诊断及上体育课建议证明,学生持医生证明到体育教学中心办理上体育课事宜;有重大疾病的既往病史或不确定所患疾病是否影响其选择体育必修课程的学生,亦应在学校选课前至校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取得校医院对选择体育课程的建议。
第十条 学生如被医生证明或建议应当选择体育保健课程或避免剧烈运动或不适宜参加体育活动,应如实告知任课教师或体育教学中心该等情形,并向体育教学中心提交特殊处理申请,由体育教学中心统一以体育保健课安排,如其欲参与其它体育课程,应提前咨询医院医师建议并征求教师意见。如果学生感觉身体不适,但医学检查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疾病,可提出上体育保健课程的申请。
第十一条 学生在参与体育课程中,如感觉身体不适、患病或健康状态欠佳,应及时主动报告教师,避免剧烈运动或勉强锻炼;如进行无教师在场的学生自主体育活动时,感觉身体不适或健康状态欠佳时,应停止运动或避免勉强锻炼。
第十二条 学生如故意隐瞒健康状况,或不顾医生或教师建议而执意选择参与体育课程的全部或若干部分项目测试或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应自行承担运动对其健康造成的消极影响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哮喘、视网膜疾病、急症病期以及其它不适宜参与剧烈运动的疾病的学生,严禁参加体育竞赛并要谨慎参与体育课程。
第十三条 如学生自身患有隐性疾病,而由此在体育课程中对其健康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和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学生应对自身的健康与安全尽最大程度的注意义务和责任。参与体育课程时,应遵守如下规定:(1)穿着运动鞋、运动服参加体育活动;(2)听从教师安排与要求,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严禁嬉戏打闹或进行具有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危险性行为;(3)进行高强度运动前做好充分准备活动;(4)遵守运动场地及器材设施使用规则,严禁违规使用场地器材;(5)严禁携带或佩戴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物品。
第十五条 对在体育课堂上已经发生学生运动创伤或突发安全事件,任课教师应及时通知医疗急救单位,立即在现场组织施救,组织安排好其他上课学生,并迅速上报体育教学中心和学院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教师和学生在进行游泳课教学时,应严格执行《广州南方学院游泳课教学安全条例》。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宣布下课后,应及时解散学生,及时安排收好器材或归还器材室,不再组织任何形式的课外活动。凡学生私自使用器材或擅自组织课外体育活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学生自负。
第十八条 严禁学生上体育课衣服上别胸针、像章或其它证章,严禁学生佩带金属或玻璃装饰品及穿着不适合体育运动的服装和鞋。
第十九条 如体育课上,发生学生呕吐、晕倒、受伤等突发情况 ,应立即按照安全流程处理并上报。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4月27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归中山大学南方学院体育教学中心。
广州南方学院体育教学中心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含课内)中长跑测试安全教育须知
任课教师或担任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长跑项目测试的教师应在测试前向学生宣读以下须知。
广州南方学院体育教学中心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中长跑测试安全教育须知
凡学生如被医生证明或建议应当选择体育保健课程或避免剧烈运动或不适宜参加体育活动,应如实告知教师,不得参测。
凡身体不适、患伤病或健康状态欠佳、饮食不正常者,应如实告知教师,不得参测。
凡测试过程中,学生自感出现较为严重身体不适如头晕、心慌、胸闷、呼吸困难、腹痛、呕吐等情况,应立即停止测试,并及时报告教师。
学生如发现他人在测试过程中发生如晕倒、呼吸困难、呕吐等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教师处理。
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下载下方附件 广州南方学院 体育教学安全条例
上一篇:
【2014级体育理论课安排】2015.9.1
下一篇:
棒球场上龙争虎斗,广州南方学院荣获冠军